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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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变更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变更后的颜色;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面的车辆识别代码;更换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变更后的使用性质;更换车辆识别码;需要转出机动车档案的;变更登记日期。
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四)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五)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六)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变更后的使用性质; (八)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还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九)变更登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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