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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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辞职的补偿有下列规定:因员工自己的原因辞职的,没有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导致员工解约的,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跟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有关,在本单位的年限越长,得到的紧急补偿金就越多。具体计算方法是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就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6个月以上就仍按1年计算即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在正式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付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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