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的不同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1.五、六级工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工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以上的条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一是工伤劳动者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则无此权利,否则属于非法解雇;二是工伤劳动者辞职要求赔偿的,有权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的主体有些许差别而已。 另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具体还得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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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工伤单位还要赔偿。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可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治疗费等。如果职工的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单位还有可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工伤认定后单位不支付医疗费用,可以要求单位提前支付。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公布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职工应遵守有关法规,执行安全卫生程序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治疗工伤职工。工人因工作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接受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工人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就医,疗工伤职工。工人因工作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接受治疗组织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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