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个完整的劳动合同其必须注明工作地点当企业经营地点发生变更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也无法就新的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换劳资双方未能就新的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照规定支付补偿金。1企业经营地点发生变化可以而且没有强制规定在合同期内企业不能变更经营地点。而且经营地点在哪属于工商部门管理一些特殊行业涉及环保安全等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没有任何的规定。2有补偿因为客观原因企业经营地发生变化的不是因为员工自身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约的企业和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支付补偿金。3至于LS所说“员工自愿跟随公司搬迁至某某地”首先标准式合同是没有这一条款的另外这一条款如果在企业搬迁后再和员工签署的则视为双方就工作地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是在搬迁之前订立在企业规章制度内的因为和劳动合同法冲突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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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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