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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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如下: 1、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 2、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纠纷组织进行鉴定; 3、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医疗纠纷进行处理的程序包括封存病例,协商或者提起诉讼等。《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可以推定其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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