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未依法履行职责,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二)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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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并要求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或者依各自职责及行为性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根据规定,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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