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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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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并要求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或者依各自职责及行为性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对于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残疾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规定,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侮辱、虐待、遗弃、强奸等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二)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的;(三)对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而拒不履行的;(四)指使、利用残疾人乞讨财物的;(五)侵占、破坏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六)截留、挪用和侵占残疾人事业经费的;(七)接到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八)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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