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三期妇女是有特殊保护的,关于“三期”女职工相关法律规定一、相关概念(一)“三期”:“三期”是指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产期(通常指产前15天至产后75天)、哺乳期(产后至小孩满一周岁)。(二)产前检查:产前检查---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作的临床检查,时间应从确诊妊娠后开始,一般孕28周前每月一次,孕28~36周每2周一次,末一个月每周一次,若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三)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本单位按照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其保胎休息的期间。(特别提醒:法律没有关于“保胎假”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实行应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地区暂无保胎假的规定。)(四)哺乳假:哺乳假指的是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的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特别提醒: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哺乳假六个半月。北京暂无相关规定)。二、“三期”女职工保护性规定(一)孕期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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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流产假的规定是: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流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工资照发,不得影响晋升。
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要为其安排哺乳时间;以及女职工多的单位要建立哺乳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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