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是学生的权利,但是依据原劳动部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与普通的劳动者并未完全等同,所以即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3、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合同制最先实行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如苏联、匈牙利、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蒙古等也予以采用。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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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毕业后可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学生在校期间勤工助学的,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签订聘用协议,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毕业前签订三方协议的,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学生毕业后未满十六周岁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年满十六周岁,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 学生未满十六周岁但被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合同能和学生签,但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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