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就是硬性规定,不可违反。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则应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至于员工选择那一种方式,取决于员工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期的长短及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长短,若员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较长,但工作年限较短,第一种方式能较好维护权益。若工作年限较长,因违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双倍赔偿,第二种方式能较好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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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即使女职工未婚先孕,也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可以去找劳动部门投诉,或者是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不能解决的,可以在必要时去法院起诉。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 (四)小项表述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可见用人单位在员工处在哺乳期内是不能辞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在满一年的时候才可以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此时被非法辞退,则单位需要2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不足一年支付半个月的)。同时被辞员工应当及时去当地的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工作被辞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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