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怀孕期间被辞退,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就是硬性规定,不可违反。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附:经济补偿标准(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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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即使女职工未婚先孕,也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可以去找劳动部门投诉,或者是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不能解决的,可以在必要时去法院起诉。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 (四)小项表述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可见用人单位在员工处在哺乳期内是不能辞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在满一年的时候才可以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此时被非法辞退,则单位需要2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不足一年支付半个月的)。同时被辞员工应当及时去当地的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工作被辞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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