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修正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这样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保障了网购消费者的权益,是“重大突破”,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网购消费的“后悔权”能够真正得到,电子商务行业的服务水平将会上一个新的台阶,因为消费者权益在得到保护的同时,各家电商的“违规”行为也将受到遏制,市场上必将淘汰一批不良电商,而且那些服务优良的电商则会脱颖而出,获得更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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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者的诉权产生依据不同 代表诉讼的依据是共益权,代表诉讼的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 直接诉讼的依据是自益权,直接诉讼的原告仅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第二、二者的诉讼的目不同 代表诉讼是针对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针对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从而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行为; 股东直接诉讼则是针对直接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第三、二者的诉权不同 代表诉讼中的原告仅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代表诉讼中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分离的; 在直接诉讼中,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质意义上的诉权都属于作为原告的股东。 第四、存在的范围不同 代表诉讼存在的范围很广泛,只要公司依法享有诉权,在没有正当理由怠于行使或拒绝行使该权利时,具有起诉条件的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被告可以是损害公司利益的所有行为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外的第三人。 第五、胜诉后的利益归属不同 代表诉讼胜诉后,其利益归公司所有,原告股东只能作为股份持有人同其他股东一道分享胜诉的利益; 直接诉讼获胜后,利益全部归原告股东个人享有。
第一、二者的诉权产生依据不同 代表诉讼的依据是共益权,代表诉讼的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 直接诉讼的依据是自益权,直接诉讼的原告仅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第二、二者的诉讼的目不同 代表诉讼是针对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针对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从而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行为; 股东直接诉讼则是针对直接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第三、二者的诉权不同 代表诉讼中的原告仅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代表诉讼中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分离的; 在直接诉讼中,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质意义上的诉权都属于作为原告的股东。 第四、存在的范围不同 代表诉讼存在的范围很广泛,只要公司依法享有诉权,在没有正当理由怠于行使或拒绝行使该权利时,具有起诉条件的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被告可以是损害公司利益的所有行为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外的第三人。 第五、胜诉后的利益归属不同 代表诉讼胜诉后,其利益归公司所有,原告股东只能作为股份持有人同其他股东一道分享胜诉的利益; 直接诉讼获胜后,利益全部归原告股东个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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