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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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案件与再审案件的区别是,抗诉案件是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再审案件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有: 1、案件来源不同,前者是由民检察院提起的;而后者通常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等直接向法院提起的。 2、两者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性质不同,前者的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而后者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算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3、审查程序不同,前者实行程序性审查,后者则应经二次审查。 4、两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6、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7、举证责任不同。 8、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9、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 10、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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