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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后的收养关系怎么办

2023-07-08 19: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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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08 回复

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以随时再次起诉离婚。当事人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不受6个月起诉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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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办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或者收养人与成年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解除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这样办理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原告携带解除收养关系的相关材料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双方到庭后,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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