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每月只能扣除劳动者报酬的20%,扣除后不足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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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60-90万左右。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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