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交纳房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为防止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补齐其所欠租金,超过一定期限后,每延期一日按一定数额收取违约罚金;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按照上述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有关损失。承租人不应以出租人未及时履行修缮义务等为由,拖欠、拒付租金;在出现这类情况时,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及时协商解决,达成由承租人以租金支付修缮费用,同时承租人免交一定租金的协议。否则,出租人有权依照有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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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责任为妥善保管好,使用好所租用的汽车及其有关的证件;车辆的证件及资料如有损缺、丢失,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和费用。租赁公司有下列责任:保证车辆租出时性能良好,备胎、随车工具等齐全有效,并与汽车租赁人交接清楚。 1、负责有关规定的车辆各类保险、各类税费及管理费。 2、对租出的车辆进行正常的修理和定期保养。 3、发生事故协助汽车租赁人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租赁房屋合同到期承租人不肯搬,出租人可以先与之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返还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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