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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出全款的归出资人所有。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及其增值部分。婚后购买的,平均分配。婚前出资人购买,写对方名字的视为赠与,属于对方个人婚前财产。但可以起诉分割部分。婚后父母购买,写双方或者对方名字,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离婚时房屋增值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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