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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不能作为自然人的遗产被继承。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承包期内,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土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死亡的家庭成员已经不复存在,不能对其进行安置。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但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再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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