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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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要按其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可以,支付一个月工资。具体赔偿的标准是: 一、以单位违法不交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用人单位将被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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