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界定。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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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理论、转移理论、隐蔽理论、失控理论、控制理论和失控加控制理论。主张失控和控制,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被盗财产,是既遂。
盗窃罪既遂标准是:以行为人的触觉为依据,凡已实际触及财物的,不论是否将财物盗走,均为既遂,反之为未遂;以被盗财物的位置变化为依据,已使财物移离其原位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以被盗财物是否被隐藏为依据,已将财物隐藏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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