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界定。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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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标准是:行为人非法占有到被盗财物的,为既遂,其中包含了财物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对财物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两个元素。对于犯盗窃罪的行为人,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理论、转移理论、隐蔽理论、失控理论、控制理论和失控加控制理论。主张失控和控制,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被盗财产,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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