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失职赔偿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则全额赔偿;若过大过失造成的,则部分赔偿,赔偿比例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统一标准;若一般过失造成的,则无需赔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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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劳动者的过失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工资内扣除,但是扣钱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处理。
如果女职工有法律规定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前述情况外,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辞退怀孕女职工,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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