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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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还能维权。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的,可以依法协商、申请调解或申请仲裁,比如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工资的,就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签了劳动合同直接走人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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