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是关于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的规定。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登记,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 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基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各国立法对于不动产登记有不同的态度:一是采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动不登记不生效;一是采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条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也就是说,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或者同意后,该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首先,农民承包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承包方案又是经村民会议通过的,聚集而居的农户对于自己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的承包地的情况应当是清楚的,实际上已经起到公示作用;其次,调查结果表明,目前农户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比较少,特别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的情况更少;再次,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并交纳相应的费用,可能会增加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后,如果并未将变动的事实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他人比较难以了解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了变动,会由此受到损害。
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需要进行登记?该如何登记?,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一般不需要登记,根基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的,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虽然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而在政府部门没有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还在原承包户的名下。如果原承包人再次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受让人并不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已经转让的情况,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转让登记,在第一位受让人和第二位受让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主张权利时,就会出现因第一位受让人受让后没有办理转让登记,而无法对抗第二位受让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