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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依然保持劳动关系,但没再签订劳动合同,直到新劳动法出台后

2018-08-17 2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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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8-08-17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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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代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成立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凭工资支付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或考勤记录、工作服、工作证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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