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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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补偿。首先,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工作8年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没有补偿,用人单位不续签有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支付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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