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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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以下规定支付: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具体如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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