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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手段上的变化是什么?偷税金额上的变化有哪些?

2020-10-27 19: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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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27 回复

专业分析:

一、偷税手段上的变化 修正前的偷税罪规定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四种手段。 修正后的偷税罪只保留了虚假申报和不申报两种手段,但同时都作了一些变化:在虚假申报前增加了“欺骗、隐瞒手段”的限制,强调了主观上的恶意;在不申报前也有“欺骗、隐瞒手段”的限制,但摒弃了原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提法,将偷税罪的责任还原到纳税人自身。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为偷税罪手段之一的“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也因可纳入虚假申报范围而归于失效。 二、偷税金额上的变化 修正前的偷税罪在金额上要求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修正后的偷税罪只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至于数额较大是否等于或者高于原来的一万元数额标准,还需要以后的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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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 2、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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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偷税漏税的手段有: 1、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副产品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 2、废品及下脚料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 3、自制产品或半成品自用,降价处理或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 4、企业下属分支机构以及参加展销会、交易会的经营收入不报税; 5、企业附营、兼营收入不报税; 6、帐外设帐隐瞒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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