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偷税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附加了三个条件:一是偷税金额5万元以下,二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三是符合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涉嫌构成偷税罪的纳税人往往一般很难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不利于其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积极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修正后的偷税罪在此问题上作了有松有紧的变化。在松的方面取消了偷税金额5万元以下的规定,为偷税金额大的纳税人消除了后顾之忧。在紧的方面提高了时间和条件限制,要求按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已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将构成偷税罪累犯和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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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豁免条款的前提条件如下: 1、纳税人在犯偷税罪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2、税务机关已经对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3、在本次偷税行为以前的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等等。如何理解此条款下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界仍未达成普遍共识。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形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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