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麻醉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放行。无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的,海关不得放行。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麻醉药品逐批进行抽查检验。麻醉药品标准品和对照品的进口可不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可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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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销毁制度如下: 1、药房及各病室对破损、过期或由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做好登记,并将破损、过期或由患者退回的药品交至药库,药剂科统一备案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市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卫生主管部门接到医院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院销毁; 2、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应定期经药剂科主任审批后,由药房负责销毁,销毁时,应由药剂科主任监督,并对销毁做好登记。
实施严格的三级管理,药库、药房、临床病房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药库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和管理,购买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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