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口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应按麻醉品管制国际公约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进口。首次进口供医疗使用的麻醉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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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注册证是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以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从而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的注册证书。 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特定生产企业按法定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对某一药品的法律认可凭证,每一个生产企业的每一个品种都有一个特定的批准文号。
麻醉药品销毁制度如下: 1、药房及各病室对破损、过期或由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做好登记,并将破损、过期或由患者退回的药品交至药库,药剂科统一备案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市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卫生主管部门接到医院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院销毁; 2、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应定期经药剂科主任审批后,由药房负责销毁,销毁时,应由药剂科主任监督,并对销毁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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