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员工;辞退员工需符合法定条件; 2、对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依法先报工会备案; 3、单位依法辞退员工的,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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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的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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