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始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劳动者的“工资获得”这一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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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是用人单位先提出来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先提出来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若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可以立刻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2、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员工提出辞职,这是没有补偿或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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