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甲方:个人乙方:公司业务部经理某某因个人发展原因辞职,离开本公司,鉴于某某在本公司长期工作的贡献,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竞业禁止离职协议。 1、甲方在离职以后保证不将本公司商业机密泄露给第三方,尤其是行业内公司和个人; 2、甲方离开本公司后两年之内不进入放疗行业其他企业担任关键职务; 3、甲方在离职后有义务书面交接所负责之遗留业务,包括合同、用户、采购、应收帐款,应付帐款、有关联系人及联络方式等; 4、甲方在离职后仍然有义务协助乙方收回甲方经手之应收款项,尤其是徐州医学院,郑州大学,阳泉第一医院几笔大额款项; 5、乙方将保证不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一切业务机密和个人隐私; 6、乙方将为甲方在离职前和离职后办交接业务、清理应收应付款项提供协助便利,直至以上工作清理完结; 7、为肯定甲方在乙方工作以来付出的劳动,乙方将在本协议签定和书面交接完成之后付给甲方人民币8万元,此笔款项分两次付清,第一笔是在书面交接以后付给甲方5万元,第二笔是在甲方清理后再付给3万元,此项工作原则上在4月31日前完成; 8、甲乙双方本着重信承诺,重合作原则妥善处理以上事务,此协议双方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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