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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1、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可由给第三人来支付工伤赔偿;但如果该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则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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