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如你所述,老板拖欠工资,肯定违反劳动法。
另外,《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你们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老板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报酬。既然老板拖欠工资,你们就可以类比这条规定随时解除合同,没必要提前三十天。何况你们已经提前一个多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这种情况下,你们的停工应该叫离职,而不是罢工。老板要求你们赔偿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若不服仲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