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拔。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每个县(市)10人左右。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聘任,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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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员担任。在工业工会或地方总工会的指导下,没有建工会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民主推荐,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由所在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未建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产业工会或地方总工会的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在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后产生。 企业一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员担任。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企业外专业人员作为协商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聘请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协商双方也可以聘请企业外人员为顾问指导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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