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制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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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已经和用人单位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且劳动者已经工作超过一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作超过一年,就默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一个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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