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具体事由如下: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虽然公司强制清算有法院的参与,但强制清算主要是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试图通过法院的干预来迫使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最终执行清算行为的还是公司。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是以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为主,法院强制清算为辅的公司意思自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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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诉讼请求公司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法赋予了小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属于公司小股东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救济权利。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小股东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该情形不应仅从公司盈利状态上体现,更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即使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的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也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同时小股东行使解散请求权还有一项先决条件是小股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前提,比如:小股东采取了提议召开股东会,要求股东转让股权,要求对公司进行重组等一系列旨在解决公司僵局行为但仍不能改变公司现状的。那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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