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具体事由如下: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虽然公司强制清算有法院的参与,但强制清算主要是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试图通过法院的干预来迫使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最终执行清算行为的还是公司。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是以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为主,法院强制清算为辅的公司意思自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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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公司解散的条件为:1、提出申请的股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公司已经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然后公司的经营产生困难;3、公司已经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然后因此发生经营困难;4、公司的董事长期发生冲突,然后无法解决,并且公司经营产生困难;5、其他让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提起股东解散公司诉讼应当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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