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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诉讼请求公司解散。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一、新公司法修定以后,增加了小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是公司小股东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准司法救济权利。小股东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其前题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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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方式为: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且需要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能损害股东权益,而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 1、成立清算组,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 2、通知债权人; 3、注销登记,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股东在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原告股东要求改变公司现有地位,解除与公司的股权关系的诉讼。就原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言,公司作为被要求解散和消灭特定法律资格的对象,是与股东相对的另一方主体,在该诉讼中属于责任主体,直接承受诉讼的法律后果。如果符合解散条件,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公司解散,继而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如果不符合解散条件,则公司继续存续,公司始终都是该诉讼法律后果的直接对象。对原告股东而言,法院的裁决结果的最终效力只有基于公司本身时才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中,公司是唯一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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