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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2022-03-14 13: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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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回复

专业分析:

《镇江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镇江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镇政发〔2001〕第9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下同)和其他城镇企业,包括外地驻镇企业。第三条企业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应以上一个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控0.9%的比例: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一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报,经经办机构核准后,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目前暂实行按季申报,按月缴纳)。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本市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收支情况及基金管理情况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对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第五条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采取“定点医院、定额结算”的办法,“定点医院”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确定并予以公布。定点医院应接受劳动保障、卫生、医药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合同,确定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服务内容和质量、医疗事故责任等。第六条凡参加生育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城镇企业女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由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按定额标准支付下列生育保险费用: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因生育或流产所需符合规定和示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医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以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子癫、产后出血、产后感染、尿猪溜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2、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流产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产假期问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x(产假天数折合成月数)x50%3、一次性营养补助: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旧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x1%。 4、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分别按第六条第1、3款,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不予以补偿。5、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偿。第七条生育医疗费原则上由经办机构依据生育保险服务合同与定点医院结算。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与企业结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生育职工本人。1、经医院或保健机构检查确认女职工怀孕后,即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派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准生证》、《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到经办机构办理定点医院生育的有关手续。2、职工(含第六条第4、5款对象)凭生育通知单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院由定点医院为生育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临产前办理入院手续,住院生育。3、定点医院凭经办机构出具的定点生育通知单和医药费发票直接与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统一结算。4、家住外地或乡镇的女职工,原则上应到定点医院生育。确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定点医院生育,需就近生育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备案。然后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其有效发票,到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的90%办理费用结算手续。5、女职工意外临产,可到就近医院生育,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待生育结束后补办相关手续或由女职工到经办机构结算有关费用,但最高报销费用不得超过定额标准。6、女职工生育津贴由所在企业生育保险经办人员持《镇江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并附医院出具的《产妇出院证明》、《新生儿出生证明》及《准生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到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凭单位介绍信在接到经办机构领取。7、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4款的失业女职工可由本人或其家属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准生证》、《身份证》、《就业登记证》等证件,及有关原始有效票据,到经办机构领取生育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8、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5款的男职工配偶生育后,可由男职工单位或其本人凭单位介绍信、《结婚证》、《准生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原始票据等材料,到经办机构领取生育医疗费用。9、女职工怀孕流产,可由本人或委托单位凭流产医学证明及上述有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费用支付手续。第八条企业应按月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0Jo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企业三个月以上不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由此对职工利益造成的损害,由所在企业承担责任。第九条定点医院应对生育女职工进行规范医疗护理,严禁违规向生育女职工收费,如有违反,经办机构有权要求退回多收费用,直到取消定点医院资格。第十条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或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企业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法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决定和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在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发〔2001)99号文发之前己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的县(市)区,如原办法比较成熟的,可以继续维持;如需完善的,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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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所必需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3、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4、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5、治疗因生育、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计划内生育和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不再发给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参保申报工资,此标准低于本人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由县医保中心在女职工生育产假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职工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为全县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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