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是按法定标准计算的,该是多少就是多少,不会多支付,也不允许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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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额的计算,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如果是有合理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而提前解除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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