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因公死亡的赔偿问题,要根据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确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雇佣关系,二者在赔偿上是不一样的。一、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那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亡,社保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应当赔偿死亡农民工近亲属的项目包括: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的工亡补助金为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二、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系雇佣有关系,那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用人单位应当赔偿死亡农民工近亲属以下费用:1、死亡赔偿金,标准为死亡农民工住所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请注意户口性质不同,赔偿标准可能不同;2、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抢救医疗费用;4、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5万元;5、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等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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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和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农民工与劳务分包公司是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农民工因工死亡的,也应当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赔偿。
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及因丧失劳动本主管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丧命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限定的相关花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命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解决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法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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