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讲,应属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返还、酌情返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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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的房产一般按照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除房产以外的财产.如果能认定为彩礼的,则有返还的可能,不认定为彩礼的,则只能是视为对对方的赠与。
如果是婚前赠与对方的财产,应该属于对方个人财产。对方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双方也接受了赠与,因此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每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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