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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公司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意向。如果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给付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具体情形如下: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
只要不是自己所愿,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被迫,但是有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之分。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并遵守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作为赔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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