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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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具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单位依法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的,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最高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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