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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3、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4、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关于劳动仲裁的立案程序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而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提交答辩书;之后则由仲裁庭开庭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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