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为:公共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不小于0.9m,可设置一个;位于走到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及老年人建筑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5m,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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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施工管理单位的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和认真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 (二)为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必须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平面布置。 (三)施工现场周围应设栅栏,有悬崖、陡坡等危险的地区设栅栏和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四)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五)施工现场的一切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可靠。 (六)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七)施工现场内一般不准架设高压线路。如必须架设时,应与建筑物、工作地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工地内架设电气线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 零、接地。 (八)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刨等),要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九)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十)各种缆风绳及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上料口,必须有防护措施。 (十一)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鞋与带钉易滑的鞋靴。 (十二)施工中必备的炸药、雷管、油漆、氧气等危险品,应按国家规定妥善保管。 (十三)自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夜间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施工,除应有常用电灯,还要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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