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1.建筑工地工程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施工现场的治安、安全责任,并与保卫处签定《治安、安全责任书》;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第月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3.施工班组工人有义务积极参加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自救能力;4.施工班组必须坚持防火安全班前活动天天进行,坚持焊接、油漆、防水等危险作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审批证,氧气瓶、乙炔瓶、和施焊三者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6.氧气瓶要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7.焊接作业等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电焊机外壳、焊钳与把线必须接零接地绝缘良好;8.严格遵守施工用火审批制度,审批证仅当天有效,若变换动火地点,必须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须符合防盗、防火要求;10.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要符合防火规定;11.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明显标志;12.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易燃可燃材料,除要按计划限量进入外,还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13.施工现场、宿舍等禁止吸烟,需要吸烟者应在指定专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14.施工现场和宿舍生活区,未经防火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使用灯泡不得大于60W,不得昼夜亮灯;15.施工现场、宿舍等无电工证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和电器设备安装;16.木工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17.施工现场伙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布置,不得另外私设小灶;18.伙房内炉灶烧火设施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遵守防火制度;19.施工现场一切消防设施、装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破坏;20.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21.施工现场中各种危险设施、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标志;22.禁止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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